账号

注册即代表同意 《注册协议和隐私协议》

第三方登录

首页 > 条款和条件

隐私政策

法律法规

展开菜单

客户销售条款和条件

客户可以依据本客户销售条款和条款(“本条款和条件”)从GQY处购买产品或服务。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一般条款适用于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向客户发出报价的供应商或代理商负责为客户履行该报价中的义务。

1.定义

A.“关联公司”:对于供应商而言,是指GQY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对于客户,是指由客户控制、控制客户或与客户共同受控的法人实体。”控制”意味着拥有 50% 以上的表决权或所有者权益。

B.“交付”:当供应商在其指定的装运点向承运人提供设备时,设备的“交付”完成,如果在供应商的订单中有其他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

C.“文档”指供应商当时正式提供的产品用户手册。

D.“订单”是指客户采购订单,该订单会引用供应商报价以及合同。

E.“产品”统指:(i)“设备”(即供应商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供应商品牌硬件);(ii)“软件”(即供应商依据本条款和条件授权客户使用的供应商品牌的应用程序、微码、固件和操作系统软件本条款和条件)。

F.“代理商”是指经GQY授权,可以销售GQY的授权产品,可以代表GQY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第三方公司(除客户之外)。

G.“服务协议”指服务合同,包括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类似文档。

H.“服务”统指产品支持和维护服务(“支持服务”)以及咨询、安装、实施以及其他非支持类的服务(“专业服务”)。

I.“软件发布版本”是指在最初交付软件或独立软件后提供的任何后续的正式软件或独立软件版本,但并不是新产品。

J.“第三方产品”是指并非“GQY”品牌的硬件、软件或服务。

2.购买产品和服务

A.报价和订单。订单需要获得供应商的认可。一份订单的接受独立于任何其他订单。给出的报价在供应商报价到期之前有效,但可能会因材料或资源短缺、制造成本上涨或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订单可能包含运费和税费。

B.更改或断供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修改或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因此,客户收到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与合同或订单不同。 

C.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售的设备和软件及独立软件在交付后即转移给客户。在交付设备后设备的所有权也转移给客户。软件和独立软件的所有权不会转移给客户。软件和独立软件仅许可给客户使用,而不是出售给客户。如果客户认为其订单中包含的任何产品或软件有缺失、错误或损坏问题,则客户必须在发票日期后的三十天内通知供应商。

D.付款. 客户必须在供应商报价中注明的时间内采用与供应商报价相同的币种向供应商全额支付相应款项;如果没有注明时间,则应在交付产品、软件或提供服务之前,全额支付产品、软件或服务款项。供应商有权对任何逾期未付金额(按从到期日期至实际支付日期计算)按最高法定利率收取利息。供应商可以针对订单中的各个部分分别开具发票,也可以一起开具。除非客户在收到发票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重大错误,否则所有发票条款均被视为准确无误。如果客户因为其认为发票金额不正确而拒绝付款,而供应商断定金额准确无误,则对于未付的争议金额,客户应从金额到期日期开始支付利息,直到供应商收到付款。在完成上述通知流程之后,客户不得抵销、推迟或扣除供应商确定正确的任何发票金额。供应商可以暂停服务,直至全额收到所有逾期金额,且无需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也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E.税费。客户应负责支付任何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以及与客户订单相关的任何其他类似税费或政府费用。客户不负责支付基于供应商净收入、总收入或者雇佣义务产生的税费。客户需支付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例如运费、保险费等适用税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进口税或出口税、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客户符合免税条件,则客户必须向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免税单或其他适当的免税证明。

F.第三方产品   客户可以通过供应商购买第三方产品。

第三方制造商的标准最终用户条款(包括保修、赔偿、技术支持及维护条款和条件)将适用,除非客户与第三方制造商就第三方产品另外达成商定协议,在此情况下,以商定协议为准。

对于因第三方产品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供应商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按原样”提供第三方产 品,不作任何明示担保,并拒绝所有默示担保,包括有关适销性、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所有权和不构成侵权的担保,以及法令、法律执行、交易或履约过程或商业惯例引起的任何担保。

G.与客户关联公司的交易。与客户位于同一国家/地区(初始国家/地区)的客户关联公司可以针对在初始国家/地区要使用的产品或要执行的服务,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供应商请求报价或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前提是此类客户关联公司同意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或受法律实施的约束。

H.运输。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供应商应通过其指定的承运人将产品运输到订单中指定的送货地址。运输日期仅供参考。软件产品除了通过物理介质运输,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3.软件许可条款

供应商提供的预安装在设备上或只在设备上运行的软件,应受软件中包含或软件随附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例如,在产品对应的框中或软件安装程序界面中)的约束。如果软件或随附内容中没有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则软件应受www.gqy.com.cn上适用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约束 。

A.服务软件。“服务软件”是供应商可能向客户提供的与服务有关的软件。服务软件可由供应商托管或安装在客户的计算机上。客户同意:它 (i) 仅将服务软件与供应商的服务结合使用,(ii) 以合法方式使用由供应商托管的任何服务软件,而不试图中断用于提供服务软件的网络或系统的安全或运 行;(iii) 不在软件中盗用、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供应商或其代理商的知识产权。供应商可能需要执行计划内或计划外修复或维护,或远程修补或升级服务软件。客户同意,用于访问服务软件或与服务软件交互或者用于传输信息的系统(包括电话、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的运行和可用性可能无法预测,可能会不时地干扰或阻止对此类服务软件的访问,或者干扰或阻止其使用或运行。供应商不对任何此类干扰或阻止客户访问或使用服务软件的情形承担任何责任。

B.第三方软件许可条款。供应商并非软件的许可方的,该软件(“第三方软件”)可能会附带自身的许可条款(“单独的许可条款”),例如:(i) 在安装或下载过程中包含的“点击接受”协议;(ii) 产品包装中包含的“拆封”协

议;或 (iii) 通知,该通知指示通过安装或使用产品或组件,相关许可条款将适用。单独的许可条款将约束客户对第三方软件的使用。供应商“按原样”提供第三方软件,不作任何明示担保,并拒绝所有默示担保,包括有关适销 性、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所有权和不构成侵权的担保,以及法令、法律执行、交易或履约过程或商业惯例引起的任何担保。

4.设备保修、排除条款和免责声明

A.设备保修。设备的保修在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产品细则中进行了说明。

B.设备保修排除条款。

设备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以下因素而导致的问题:(i) 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意外或疏忽;(ii) 与设备一起使用的任何第三方产品或服务,或超出供应商控制范围的其他因素;(iii) 未按照供应商或相关文档的说明进行安装、操作或使用;(iv) 产品的使用环境、方式或目的不符合设备的设计用途;(v) 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员进行修改、变更或维修;或 (vi) 归于正常磨损的原因。

供应商对如下项目不承担义务: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外安装或使用的软件;未经供应商同意,客户搬离安装场地的设备(如果适用);原始识别标记已被更改或去除的产品;或者尚未付款的产品;未设计或打算用于需要故障保护性能的危险环境,例如产品或服务故障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人身伤害、物理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任何应用情形(统称为“高风险活动”)。供应商明确拒绝对高风险活动的适用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担保。

C.设备保修免责声明。除了在产品和服务细则中规定的担保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供应商及其关联公司和各自的代理商:(i) 不做任何其他明示担保;(ii) 拒绝所有默示担保,包括有关适销性、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所有权和不构成侵权的默示担保;并且 (iii) 拒绝由法令、法律执行、交易或履约过程或商业惯例引起的任何担保。

5.期限;终止或暂停

本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期自本条款和条件生效之日起至规定的终止日期时止。 支持服务的期限和终止条款包含在适用的产品和服务细则中。

A.便利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六十(6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条款和条件,待通知到达对方时本条款和条件自动终止。

B.服务的暂停或修改。当供应商通过自行判断认为客户参与了任何欺诈或非法活动时,供应商可以暂停、终止、撤销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C.终止。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条款和条件、服务协议或对软件或独立软件的许可:(i) 违约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违约通知后三十天内未能纠正重大违约行为;或 (ii) 一方宣布破产或被裁定破产,或委任接管人或受托人接管绝大部分资产。此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提前十天发出书面通知可以终止本条款和条件或一项或多项服务协议或软件许可:(i) 客户未按照本条款和条件或适用细则的要求付款(付款不能通过诚信善意原则解决纠纷来加以解决);(ii) 客户在收到书面逾期付款通知后十日内未能付款。如果客户被供应商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收购或兼并,则供应商可立即终止本条款和条件以及部分或全部细则。某个服务的终止,不会导致其他服务协议的终止,所有服务协议的终止也不会导致本条款和条件的终止。

D.继续有效性。与支付未结费用、记录和审计、机密性和责任、终止前产生的所有诉讼权利有关的条款,以及因条款性质或环境而需要保持有效的任何其他条款,将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6.赔偿

A.供应商赔偿。如果任何第三方声称产品或支持服务(但不包括第三方产品、根据细则提供用于评估或免费提供     的任何产品,以及开放源代码软件)侵犯了该方的专利权、版权或者在交易发生地可以强制执行的商业秘密,     则供应商(i)将为客户提供辩护;(ii)   通过支付以下款项而向客户作出赔偿:(ii)(a)   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客户应付的费用和损害赔偿,只要该赔偿是由第三方索赔引起的;或 (ii)(b)  由供应商协商和批准的书面和解书中规定的金额。

此外,如果任何产品或支持服务可能引起索赔,或者供应商认为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则供应商可在自担费    用的情况下自行采取如下措施:(i)  为客户取得继续使用受影响的产品或支持服务的权利;(ii)  修改受影响的产品或支持服务,使其不侵权;(iii) 用侵权的替代品替代受影响的产品或支持服务;(iv)  针对受影响的产品提供 合理的折旧或按比例退款;或 (v) 终止支持服务并退还与支持服务终止期相对应的预付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第  6  节规定了客户针对与产品或支持服务相关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的唯一救济途径,本条款和条件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内容均不会让供应商承担任何更大的赔偿义务。

B.赔偿例外项。根据上述第 6A 节中内容,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i)  客户严重违反本条款和条件;

(ii) 因如下原因而导致或引发的任何索赔:

(ii)(a)  供应商品牌产品或支持服务与任何其他产品、服务、项目或技术(包括第三方产品和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组合、操作或使用;

(ii)(b)    使用目的或方式不符合产品或支持服务的设计,或客户在供应商因可能或未决的索赔而通知其停止使用之后继续使用;

(ii)(c) 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员对产品或支持服务进行了任何修改;

(ii)(d) 供应商根据客户或其代表提供的说明、设计、规格或任何其他信息对产品或支持服务进行了任何修改;

(ii)(e) 客户使用了产品的某一版本,但供应商针对此版本已经提供了可以避免侵权的升级、更新的版本;

(ii)(f) 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基于客户服务收入的损害赔偿主张);或

(ii)(g) 客户或第三方在产品上记录的,或者他们通过使用此类产品而利用的任何数据或信息。

C.客户赔偿。客户将对供应商及其关联公司因如下原因而导致或引发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提供辩护和赔偿:

(i)客户未能获得任何相应的许可、知识产权或其他权限、监管认证,或与客户向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或数据相关的批准,或与客户指示或要求,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一起使用、安装或集成的非供应商软件或其他组件相关的批准;

(ii)客户侵害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的专有权;

(iii)客户对有关出口许可证的事实做了虚假陈述,或客户违反或涉嫌违反适用的出口法律使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遭到指控;或

(iv)客户向任何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转让或提供对除外数据的访问权限。

D.相互赔偿。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导致的任何第三方关于人身伤害(包括死亡)的索赔和诉讼,应为另一方进行辩护和赔偿。

E.赔偿程序。一方根据本节内容进行辩护和赔偿的义务取决于寻求赔偿的一方:(i)   立即向提供赔偿的一方发出该索赔的书面通知,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ii) 授予赔偿方对该索赔的辩护和解决进行控制的专属的权利; 以及 (iii) 与提供赔偿的一方合作,针对索赔进行辩护和解决并减轻任何损失。

7.责任限制

A.损害赔偿限制。以下所述的限制、排除条款和免责声明适用于所有纠纷(如下文标题为“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一节中所定义)。本节的条款为商定的风险分配,构成了供应商向客户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考虑因素的一部分,即使任何限制补救措施未达成其基本目的,且无论一方是否已被告知可能出现这些责任,这些条款均适用。

A. (1). 直接损害限制。协议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索赔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超过客户向供应商支付的引发该等索赔的特定服务、产品或软件的总金额。因下列情形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受此限制:(1)客户因违反产品和服务费用的支付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2)客户因违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限制或者侵犯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3)一方因第六条“赔偿”的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A.(2). 其他损害的免责声明。除了客户的支付义务和违反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外,供应商或客户均不对另一方的特殊性、后果性、惩罚性、附带或间接损害或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收入损失、数据损害或丢失、无法使用或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承担赔偿责任。

B.定期备份。客户对其软件数据负全部责任。在供应商对客户的生产系统执行任何补救措施、升级或其他工作之前,客户必须备份其软件数据。如果适用法律禁止排除软件数据丢失的责任,则供应商仅对从客户上次可用备份中恢复丢失数据的合理的商业惯常成本承担责任。

C.限制期限。除本节规定外,所有索赔均必须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法律允许特定方指定提出索赔的较短期限,或者法律根本没有规定时间,则必须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的十八个月内提出索赔。

8.机密性

“机密信息”是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书面、口头、电子、基于网站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秘密,这些信息是:(i) 由文档进行清晰标记、附有文档或由文档提供支持,并明确指定文档为“机密”、“内部使用”或同等文档;(ii) 在展示或传达之前、期间或之后,被披露者标识为机密信息;或 (iii) 接收者理应知道这些信息是机密的。

对于指定为机密的如下信息,本条款和条件对接收方不施加任何义务:(i) 接收方可证明在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已经掌握的信息;(ii) 公开或变得公开的信息,且接收方或其代表(定义见下文)无过错;(iii) 接收方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收到的信息;(iv) 披露方向第三方披露,而对第三方无保密义务的信息;或 (v) 由接收方独立开发且不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信息。

如果政府机构或法院要求接收方披露机密信息,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收方同意向披露方提供合理的预先通知,以便披露方可以就此信息披露提出抗辩或寻求保护令。接收方仅将机密信息用于评估双方之间业务交易或关系的潜力或延续性,以及与该评估相关的用途。接收方可向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关联公司的员工以及其关联公司的承包商、顾问和代理人披露机密信息,前提是接收方的这些人员在其工作中有知情需要,以促进潜在或持续的业务交易或关系,并受保密义务的约 束,且严格程度至少与本条款和条件施加给接收方的严格程度相同。接收方对其代表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接收方将以与其对待自身类似信息相同使用的,且不低于合理程度的谨慎程度,来保护机密信 息。接收方只能披露本条款和条件授权的机密信息。本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并不限制接收方独立设计、开发、获得、营销、维护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披露方产品或服务形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9.其他

A.称谓。供应商可以称客户是产品和/或服务的用户。

B.客户和软件数据。在供应商履行服务的过程中或客户使用服务和软件的过程中,未经允许,供应商不能获取、接收和/或收集软件数据,包括系统特定的数据(统称为“数据”)。客户授予供应商:(i) 非独占的、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许可,仅供其出于提供服务或使用服务软件的目的使用、编译、分发、展示、存储、处理、复制数据或创建数据的衍生作品;(ii) 为支持供应商的营销和销售活动, 以匿名方式汇集和使用数据的许可;(iii) 为提供服务, 在必要时复制和维护供应商或其供应商服务器上的数据的权利,以提供服务。客户表示并保证,其已获得客户所在国家/地区境内外使用和传输数据所必需的所有权利、许可和同意。

 C.免除履行。履行义务的免除。除了支付应付账款外,如果由于超出该方合理控制的情况导致本条款和条件的履行被延迟或者变得不可行或不可能,则双方均不对在此期间内未能履行本条款和条件义务承担责任。

D.转让。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允许,客户不得转让本条款和条件、供应商的报价或订单,或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任何履约行为。即使供应商同意转让或委托他人履约,客户仍应就在转让或委托生效之前的本条款和条件、报价单,或订单项下的所有义务向供应商负责。本条款和条件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客户试图转让或委托的行为无效。供应商可使用其关联公司或其他授权的代理商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供应商仍然就这些服务的履行对客户负责。

E.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条款和条件以及与本条款和条件或任何报价或订单相关的或由此(无论是因合同还是侵 权)产生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争议”),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上海市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

F.弃权。未能也执行本条款和条件中的某一条款,并不构成对本条款和条件的该条款或其任何其他条款的弃权。

G.独立合同方。依据本条款和条件的全部精神,各方均为独立的合同方,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迫使另一方承担义务。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各方均无意允许另一方担任其代理人或代表,也无意构成合资企业或合作伙伴。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行为或疏忽承担责任。

H.可分割性。如果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部分或通过引用纳入到本条款和条件中的文件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所有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I.贸易合规。客户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以及获得的相关技术(统称为“资料”)仅供自用,不得用于转售、出口、再出口或转让。

J.冲突。如果任何服务协议与本条款和条件存在冲突,则服务协议的条款优先,如果产品或服务细则与一般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产品或服务细则为准。如果某一事项在软件许可协议、本条款和条件或任何产品或服务细则中均有规定,则以供应商软件许可协议的相应规定为准。任何一方均不依赖于另一方未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明示的声明和陈述,并且各方均明确表示不依赖本条款和条件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陈述或声明。